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
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市)、是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 |
①立案:填写《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②传唤:口头或书面传唤证盖交警大队公章和大队长私章,拒绝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使用械具;③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和知情人;④告知:告知其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对其处罚的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⑤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裁决;⑥宣布执行;⑦告诉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拘留案卷内容:①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②传唤证;③询问当事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④交通违章现场勘验笔录;⑤处罚告知书;⑥处罚审批表;⑦处罚决定书;⑧送达通知书;⑨其他证据 |
24小时内作出处罚 |
警告或者5元以上至200元以下(含200元)罚款 |
适用于简易程序。由值勤民警当场作出处罚。 |
①交警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认定理由、处罚依据;③填写《公安交通当场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当事人;④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交罚款。逾期激纳罚款,每天按罚款数额3%加罚,拒缴罚款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15天以下拘留,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后不缴罚款的撤消其机动车驾驶证;⑤当事人不服当场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形:①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势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罚200元以下(含)罚款,由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②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0以下的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交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最好本人写申请);③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的,交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交到交警大队。 |
当场作出处罚 |
20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证 |
适用于一般程序。200元以上罚款由(县)交警大队作出处罚。吊扣6个月以下由(县)交警大队审批,吊扣6个月以上和吊销由(市)交警支队审批。 |
①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②必须由两名以上交警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③书面告知,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④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制作复核意见书,由当事人和交警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文书注明情况;⑤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出发决定书》,并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⑥告知当事人到代收机构交罚款;⑦作出吊销驾驶证的,收留其驾驶证。 |
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驾驶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⒉不服交通违法处罚,除行政拘留不服的必须先复议,后诉讼外,对罚款、警告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诉讼;⒊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大队应当在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几处罚决定书转达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队。 |
200元以上罚款应24小时内作出处罚,吊扣驾驶证应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