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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2016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计算依据  
浙江省统计局公布了2015年度人民生活水平的相关数据,从今日起人民法院将根据最新的数字进行判决。  

1、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14元,主要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125元,主要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3、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661元,主要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4、浙江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108元,主要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2014年浙江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372元,主要用于计算误工费、护理费!(2015年标准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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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网www.148hz.com 整理提供
杭州律师咨询电话:137 7780 5857(骆律师)    微信号:13777805857;  QQ:8732229.

 残疾等级  2014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5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十级  32212  75702  38746  80786
 九级  64424  151404  77492  161572
 八级  96636  227106  116238  242358
 七级  128848  302808  154984  323144
 六级  161060  378510  193730  403930
 五级  193272  454212  232476  484716
 四级  225484  529914  271222  565502
 三级  257696  605616  309968  646288
 二级  289908  681318  348714  727074
 一级  322120  757020  387460  807860
 死亡  322120  757020  387460  80786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相关数据:

2016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5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3714元

2、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1125元

2016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计算依据  
浙江省统计局公布了2015年度人民生活水平的相关数据,从今日起人民法院将根据最新的数字进行判决。  

1、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14元,主要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125元,主要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3、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661元,主要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4、浙江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108元,主要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2014年浙江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372元,主要用于计算误工费、护理费!(2015年标准尚未公布)
文章链接:杭州法律咨询网 http://www.148hz.com/bxnews.asp?id=8065

 

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4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0393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27242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9373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98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8372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3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785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23257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6106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4513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2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4550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21545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4552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08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0087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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