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从何时算起?
   

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

    开除、除名争议申诉时效起始时间。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19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7号)第2条规定精神,被开除、除名职工如果对开除、除名不服,一般情况下,申诉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公布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算起;如果受开除、除名职工不在,则从职工接到通知之日或用其他送达式将通知送达之日算起。

    辞退争议申诉时效起始时间。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5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 199号)规定,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