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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名称】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法规文号】杭劳社退〔2005〕199号/杭财社〔2005〕753号
【颁布日期】2005-09-21 【实施日期】2005-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退〔2005〕199号/杭财社〔2005〕75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0元。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经费标准,从2005年起,由原年人均130元调整为230元。
  二、服务经费调整后,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
  1、节日慰问费,由原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春节慰问为100元,中秋节慰问为50元。
  2、大病住院探望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3、花圈费和孤寡老人丧事料理费调整为年人均10元。
  4、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5、文娱健身活动费调整为年人均40元。
  三、经费来源。已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按移交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尚未办理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在企业办理移交时,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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