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尚未作专门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产生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制订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第41条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规定》第38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从概念上讲,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生产经营目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经营等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作为承包方签订的,以有偿使用企业内部部分资产的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合同关系只存在于企业内部,不须外界承认,也不影响企业的对外关系。
2.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而是企业内部的组织或成员。
3.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将企业的经营权在企业内部进行再分配。
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具有明显的合同属性,充分体现了合同特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已不能直接左右合同的整体内容,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已质变为“发包方”与“承包方”身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二是合同的内容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发包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而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该对价性同时也体现出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双方因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能实现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合同纠纷立案审理。笔者认为,从有利于企业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前,应尽可能说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或请求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主管部门调处无果,当事人又执意要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