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简介:
1、中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其中,受理专利案件12883件;商标案件7261件;著作权案件20396件;技术合同案件437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730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681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
2、全国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
1)、自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底,人民法院共认定了29件驰名商标(引自蒋志培答记者问):
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DUPONT”商标(化工、电子等)、“中化”商标(进出口代理服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Rolex”商标 (钟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safeguard/舒肤佳”商标(香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华能”商标(电和电能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红蜻蜓”商标(皮鞋)、“奥康”商标(皮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白雪”商标(文具)、“一枝笔”商标(烟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立邦”商标(涂料),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国美电器”商标(广告、推销等)、“劲牌”商标(白酒)及“报喜鸟”商标(服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沃尔玛”商标、“PAIC”图形+“平安”文字图文组合商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红河”商标(烟草),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奇正”商标(藏药)等。
其中6件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的驰名商标,占20.7%。
结论:说明对于权利人是外国人的驰名商标,中国的法院认定这些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采取的是与国内商标一视同仁的态度,依法给予其国民待遇,适用平等保护原则。
2)、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累计认定驰名商标187件。(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007年1月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3)以上数据表明:
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底:29件;
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187-29=158件
结论:呈爆炸式增长;
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
在管辖问题上,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全部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只有上述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结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
1、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2、2001年12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4、2006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要求各地高院将相关案例报最高法院备案,将对备案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并将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高院民三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始终坚持“从严”的原则和导向,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统一各地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另获悉,最高法院正在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拟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与标准,以确保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符合商标法的精神。
另外,关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很多对“知名商品”、“企业名称”、“使用”的解释,对我们案子中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