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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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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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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1]116号
颁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1]234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此类问题可以参照我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略)办理。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1]51号
颁布日期:20010709 实施日期:200107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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