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如何区分?--杭州商标专利律师法律咨询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如何区分?

杭州律师网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