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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交易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 一 ) 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 二 ) 职工、居民按市政府定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解困房等。

( 三 ) 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 一 )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改房。

( 二 ) 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经拆迁人同意的房改房。

( 二 ) 超过房改房面积控制标准,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应交款项的房改房。

( 四 ) 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 ( 换购房 ) 买卖协议书中。有其它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 五 ) 末满 35 周岁的未婚职工购买房改房不足 5 年的 ( 不含经济适用住房 ) 。

( 六 ) 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 记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 ( 包括买卖、交换、赠

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 ) 、抵押 ( 包括抵押、典当 ) 和租赁。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程序:

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在杭州市房产交易办证中心“交易产权登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 地址:浣沙路 248 号平海大厦三楼 ) ,按不同交易类别其办理流程如下:

( 一 ) 转让

1 、转让双方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提出过户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杭州市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 受让方身份证、出让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 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若购房协议另有约定的,需出具售房单位同意上市的书面意见。

(4) 房屋买卖的提供《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 ( 示范文本 ) ;

(5) 赠与、继承的提供公证书原件等;

(6) 评估报告、职级证明 ( 在缴纳契税时提供 ) 。

2 、经初审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出具《杭州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

3 、在受理当日,相关部门对其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进行审批。

4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改房,申请人在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后,按第七条规定向税费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纳有关税费。

5 、买方在缴纳有关税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二 ) 抵押

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杭州市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交—下列有有关资料:

(1) 抵押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契证》复印件;

(5)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6) 抵押人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

议书》。若购房协议另有约定的,需出具售房单位同意上市的书面意见。

2 、经初审合格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出具《杭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受理单》。

3 、在受理当日,相关部门对其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进行审批。

4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改房抵押,申请人在受理 7 个工作日后,向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 三 ) 房改房租赁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七条 房改房上市转让双方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

( 一 ) 卖方:营业税、印花税、所得收益、交易手续费;

( 二 ) 买方: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

第八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优惠政策:

( 一 ) 房改房首次转让,卖方免收交易手续费。

( 二 ) 出售购买超过一年的房改房予以免征营业税,出售购买不足一年的房改房,按出售价款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房改房上市转让的所得收益分配:

( 一 ) 房改房出售后,卖方取得的净收益应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所得收益。即:出售价款 ( 扣除已按房改市场价、商品价补足的价款或自行扩面的价款;如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 ) 小于 ( 等于 ) 住房标准价款 ( 按规定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之乘积,下同 )1.3 倍的,免缴所得收益;出售价款大于住房标准价款 1.3 倍小于 ( 等于 ) 住房标准价款 1.6 倍的部分,按 25 %的比例缴纳所得收益;出售价款大于住房标准价款 1.6 倍以上部分,按 50 %的比例缴纳所得收益。

( 二 ) 为鼓励房改房上市转让,自房改房上市转让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 ( 销 ) 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对房改房卖方在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首次房改房出售价款的,给予原缴纳所得收益 1.3 倍至 1.6 倍部分 100 %的补贴, 1.6 倍以上部分 90 %的补贴小于首次房改房出售价款的,均给予原缴纳所得收益 ( 包括 1.6 倍以上部分 )50 %的补贴。

( 三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免缴所得收益。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缴纳:

买方购买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应根据房屋坐落位置的土地等级和分摊的土地面积 ( 房改房土地使用权书面积 ) 及土地出让年期的修正系数按 ( 土地等级×分摊的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 计算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等级的划分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区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执行,并在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土地权属审查时予以标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为:

单位:元/平方米 ( 土地面积 )

土地等级

缴纳标准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80

50

年期修正系数

出让年期

70-66

65-61

60-56

55-51

50-46

45-41

40-36

35-31

30-26

25-21

20 以下

修正系数

1.00

0.95

0.90

0.85

0.80

0.75

0.70

0.65

0.60

0.55

0.50

第十一条 房改房与商品房进行置换,按房改房转让程序办理过户,缴纳规定税费后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及时到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备案,可视作商品房销售。

第十二条 房改房因继承、赠与 ( 遗赠 ) 、离婚、拆迁等情况,办理交易手续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 一 ) 继承。房改房所有权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加注“房改房继承产”。

( 二 ) 继承和赠与 ( 遗赠 ) 。房改房所有权人一方死亡,继承和赠与 ( 遗赠 ) 两种转移方式同时发生,《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不作注记。

( 三 ) 离婚。夫妻离婚,如判决或公证约定为原夫妻一方所有,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加注“房改房转移产”;如判决或公证约定为子女全部或部份所有,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不作注记。

( 四 ) 拆迁。房改房拆迁保留产权后取得的新房,仍视作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加注“房改房拆迁保留产”。

( 五 ) 法院判决、裁定或拍卖 ( 离婚除外 ) 的房改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视作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凡上述转移行为发生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加注“房改房继承产”、“房改房转移产”、“房改房拆迁保留产”的房产,再次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仍视作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享受上市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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