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住宿被天花板砸伤,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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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被天花板砸伤,找谁赔?

作者:骆军军律师

      在酒店房间内与好友电话畅聊时,天花板却突然掉落东西将其砸伤,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6月16日,王某在入住的某酒店房间内打电话时,被天花板掉落的东西砸在下半身和脚上。随后,某酒店服务员将王某送至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初步检查,王某可能存在多处软组织挫伤或骨折的情况。6月17日,王某自行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25日王某出院,共用去医疗费3538.15元。

  9月27日王某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在此期间,双方对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将某酒店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酒店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称脱落的石灰膏涂层质量轻、掉落高度低、伤害程度小,此次受伤与王某的既往病史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医疗费用支出不应该全部归因于6月16日产生的外伤,并申请重新鉴定。

  湘阴法院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两次鉴定结果一致,王某右膝、踝关节损伤、多处挫伤与其在酒店所受的外伤有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全部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场所,保障场所内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酒店未对酒店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未能及时排查出潜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而王某作为消费者也不可能预见到天花板掉落这一突发状况,其对该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酒店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亦出庭就某酒店的异议作出合理说明,某酒店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该鉴定意见应当被采纳,被告某酒店应当按鉴定结论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319.43元。判决后,该酒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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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群众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包括通过日常巡查检查排除经营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场所设施均符合安全标准;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尽到提示预防义务;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培训,发生危险时能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提供救助。

  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亦应对公共场所有充分认知,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在伤害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寻求帮助,在受伤时和就医过程中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为后续追偿损失提供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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