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理解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虽未直接列举具体情形,但结合相关条款可理解其核心要义。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执行异议审查的核心要素
权利人身份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法院需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例如,案外人主张房屋所有权,需提供购房合同、产权登记等证据。
权利合法性与真实性审查:法院需核实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以及权利是否存在虚构或伪造情形。如案外人主张抵押权,需核查抵押合同效力及登记情况。
排除执行的实质判断:即使案外人享有权利,还需评估该权利能否阻却执行。例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且已实际占有,通常可排除执行;若仅为普通债权,一般不能排除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情形下的执行异议处理
不动产买受人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买受人,可排除强制执行。
消费者购房人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名下无其他住房且支付超过50%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预告登记权利人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阻却处置。
三、执行异议与复议的程序要点
异议申请的时效与材料:案外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权属证明、占有使用证据等材料。
复议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复议寻求救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