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礼卡”等提货券属于预付式消费吗?杭州拱墅区万达广场法律咨询电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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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礼卡”等提货券属于预付式消费吗?杭州拱墅区万达广场法律咨询电话中心

作者:骆军军律师

近年来,因预付式消费模式既有利于解决经营者经营资金困难,也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广受经营者、消费者青睐。随之而来,预付式消费中的“霸王条款”“卷款跑路”及办卡容易退款难等问题,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风险,因预付式消费而产生的纠纷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若干问题解释》),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因《预付式消费若干问题解释》给予消费者更为充分、完善地保护,能否认定为预付式消费合同并适用该解释成为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结合近期北京市一中院审结的一件案件,让我们一起厘清预付式消费合同与普通消费合同的区分标准。-杭州拱墅区万达广场法律咨询电话中心

 

01 /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蟹礼卡采购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蟹礼卡,共计194张,总价为8.1万元,甲公司最迟于2025年1月底之前付款至乙公司账户。乙公司有义务按蟹礼卡的提货操作说明提供蟹礼卡的提货服务。乙公司收到蟹礼卡持卡人的提货申请后,于48小时内按蟹礼卡卡面标示规格向持卡人发货。有效提货期为:2024年官方公布的大闸蟹开捕日至2025年2月1日。如当年未有提货,第二年提货期内,仍然可以提货。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蟹礼卡194张,蟹礼卡载明:提货须知:1.本卡为提货凭证,不兑现、不记名、不挂失、一次性使用。2025年1月9日,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1万元的电子发票。2025年1月2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4.1万元。

乙公司主张在其依约向甲公司交付蟹礼卡后,甲公司仅支付4.1万元,余款4万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合同款4万元并赔偿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甲公司则辩称,案涉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应适用《预付式消费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乙公司提供发货或兑付凭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乙公司未尽到兑付义务,构成违约,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应对未提货的蟹礼卡支付货款,更不应支付利息。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乙公司交付蟹礼卡后,甲公司支付合同款,甲公司依约提货后,蟹礼卡一次性使用完毕,符合普通消费合同“权利一次用尽”的本质特征,不具有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一次性提前支付预付款,经营者负有多次或持续履行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务属性,以及交易风险完全由消费者一方承担的不平衡性等根本属性,法院认定《蟹礼卡采购协议》为普通消费合同,本案不适用《预付式消费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已依约交付了蟹礼卡,甲公司依约最迟应于2025年1月底前支付合同款,在案涉合同约定了有效提货期、而未约定付款以完成全部发货义务为前提的情况下,甲公司应于2025年2月1日支付全部合同款,现其未依约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4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杭州拱墅区万达广场法律咨询电话中心

02 / 以案说法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一次性付清全款,经营者持续履行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处于“未来完成时”,而经营者的义务处于“现在进行时”。在信用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引发经营者道德风险,比如,收取预付款后“卷款跑路”,预付卡遗失不补办、过期作废、任意变更经营主体等,以及收取高额预付款后进行高杠杆经营,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消费者应将预付式消费合同当作“借贷给经营者的信用”来审视—金额越大、期限越长,风险越高,不要被“多充多送”的折扣所蒙蔽。经营者应清醒地认识到预收款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是锁客工具、降低交易成本;用砸了就是经营性负债、法律风险源。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用消费者的“资金时间价值”换取经营者的“经营杠杆”。杠杆的两端,一端是消费者的信任,一端是经营者的信用,哪一端断裂,都是双输。

正是基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上述特征,《预付式消费若干问题解释》对预付式消费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为准确适用该解释,需要正确识别合同性质。预付式消费合同与普通消费合同在实践性、持续性、信用性、风险性等方面存在本质不同。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审查消费者付款行为与消费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消费者权利是否一次用尽、消费者是否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一次性提前支付款项以及交易风险是否平衡等,对二者进行区分。

经过审查,即便蟹礼卡不属于预付式消费,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规定,对消费者尚未完成提货的蟹礼卡,经营者仍负有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义务,而非在有效提货期过后不承担任何责任。--杭州拱墅区万达广场法律咨询电话中心

03 / 以案讲理

消费者首先要厘清自己签订的是“即时清结”的普通消费合同,还是“先付款、后履约”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前者钱货两清即合同终结,后者付款后合同才刚刚开始,消费者的权利仍在“未来”。两种合同性质不同,法律赋予的救济路径和风险边界也截然不同。若属后者,消费者在享受预付式消费带来的优惠与便利的同时,请牢记“三要三不要”——要核实经营者资质,要签订书面合同,要小额试水;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不要一次性大额充值,更不要接受“概不退费”等霸王条款。付款后,每次消费留痕、定期核对余额,一旦发现停业、搬迁或服务质量严重下滑,立即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费。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信用交易,消费者的预付款在未消费前始终是“待履行的负债”,而不是经营者已实现的收入——守住这个认知,才能守住自己的权益。--杭州拱墅区万达广场法律咨询电话中心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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