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线上投保应注意,“免责条款”要小心
作者:骆军军律师
外卖骑手穿梭忙碌于城市之中易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保险服务,有关平台亦为旗下骑手提供意外险,这些做法为维护骑手权益发回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存在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保险免责任条款”为由,拒绝部分类型费用的承保责任,继而导致纠纷的现象。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涉跑腿骑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就涉及某商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适用问题。
01 /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跑腿骑手张某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全责、李某无责。事故发生时,张某在A公司投有意外险。李某将张某与A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自行车修理费等损失,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A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护理费、营养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A公司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营养费及护理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张某在首次投保时按照A公司的操作提示对保险条款进行了下拉查看,这证明A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辩称,案涉保险由跑腿平台给其购买,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保险内容,更不知晓免责事由,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中,A公司提供张某在2023年4月第一次购买保险产品时的视频截图,该视频显示保险条款设置下拉提示,投保人需停留几秒浏览保险条款后才能点击“下一步”,并购买保险产品。在浏览保险条款的过程中,投保人必然会阅读免责说明、特别约定、投保须知等内容,故A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但二审法院查明,张某并非每天从事骑手工作,只有在其从事骑手工作的当天才会购买保险,且保险期间只有一天。虽然A公司提供的视频能够显示张某在第一次购买时,张某按照A公司要求的操作上述流程,张某在浏览后点“我已知悉”。但此后,张某再行购买此类保险时,无需重复上述操作步骤。此外,A公司当庭播放的首次投保视频,共计13秒。张某只是在一个页面中等待了4秒,即使存在下拉提示,受限于每个投保人的阅读理解能力,张某在几秒的阅读时间内难以理解免责条款。二审法院综合在案的所有证据认为A公司不能证明已就事故发生当日与张某订立保险合同时对第三者营养费、护理费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具体的提示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02 /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已经尽到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1.线上投保免责条款告知义务
保险业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术语的含义不甚了解。加之保险合同多以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误解,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基于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法律规定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保险人应当对涉及对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条款进行说明,以使最终成立的保险合同建立在双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含义的基础之上。本案中,A公司可以与张某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但A公司仍应就网页中的免责条款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或是采用插入音频、视频的方式给投保人作出解释。
2.保险条款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是否足以起到提示义务
在电子协议中,常存在要求用户需等待一定时间才可以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操作环节或手动滑动或拖动进度条以完成阅读的交互设计。其设置目的在于留存操作记录,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用户停留一段时间,记录用户滑动行为,避免用户快速滚动导致的忽略,促使用户查看关键条款,从而证明其已实际接触条款内容。需注意的是,虽通过技术手段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可以作为提示义务的履行表现,但是否完成法定告知义务仍应结合提示强度、投保人认知程度及条款本身的内容性等综合判断。本案中,A公司设置强制阅读时间仅有四秒且无需张某阅读全文,对免责条款亦未设置显著标识并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法院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
3.再次投保时是否仍需履行合同说明义务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告知义务
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二次以上订立同种类保险合同,如保险人在第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提示并且明确说明,亦并不当然能够推定投保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人在此后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仍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经法院询问,双方均认可张某需按日购买保险且张某再行购买保险过程中无需上述操作步骤。由此可知,张某在事故发生之日购买保险应当视为A公司与张某在当日建立新的保险合同关系,A公司应当就当日张某购买保险前履行合同说明义务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基于A公司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法院认定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03 / 以案讲理
当前,涉及兼职外卖、跑腿骑手的商业意外保险存在以下特征:1.自主购买保险、保险时效较短。投保人常为骑手本人,保费可按日、月、年支付,按日支付通常仅覆盖骑手当日工作期间意外风险。2.采取线上订立保险合同形式。为满足骑手快速便利投保,部分平台提供可选投保渠道,保险公司以线上方式提供保险服务。3.保险通常未涵盖第三者人身伤害中营养费、护理费等常见的法定赔偿费用。4.骑手再次投保时,直接支付保费即可续保,保险公司往往不再履行提示义务。
从以上特点可知,在发生因兼职骑手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兼职骑手购买的商业保险承保范围无法覆盖法定应当赔偿费用,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争议问题。为了避免相关情况的发生造成双方不必要损失,保险公司和骑手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1.保险公司在设计该类保险时应当考虑到承保范围与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一致性问题。可根据保险费用阶梯设置多样化子险种。多样化的子险种可提供更高的保额和更灵活的保障内容,帮助人们应对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有效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2.保险公司应结合投保人群及线上投保形式特点依法充分履行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如根据投保人群职业、受教育水平和易出险情形,结合动画、语音、图文等方式进行提示说明,帮助投保人群及时准确了解所投保险承保范围和保险公司免责情况。
3.保险公司应在续保或变更保险条款等情形注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免除此情形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可在依法履行责任情形下探索提高优化续保、变更保险条款时缔约效率的方式。
4.兼职骑手应结合自身需求注意购买保险,尤其需要知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内容。选择和骑行风险相匹配的险种,虽是有效化解自身风险、确保自身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仍应将保险作为应急之策,在自身日常工作中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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