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的合同纠纷
作者:骆军军律师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周期长、流程复杂、情况多变,免不了发生发包人因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中途停工或工程竣工后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为了保障承包人的权利,《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设置了针对此类问题的规定。
一、案件背景
2016年7月,发包人为完成某建设项目与承包人签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9810.2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508天。
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无法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于2016年10月6日达成《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向第三方借款3000万元,发包人按月息不超过3%承担利息,工程竣工后依照合同约定按实结算。2018年6月2日,工程完工,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没有组织竣工验收。2018年8月15日,发包人实际占有并使用。此后,由于发包人无法支付结算工程款,2018年12月15日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并就该工程申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该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2日,承包人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时间已超出行使优先权的6个月期限,对承包人就涉案工程申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以及在发包人无法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能否就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该案例工程中,承包人在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后,于2018年6月2日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理会。但2018年8月15日,发包人开始使用该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该工程竣工时间应该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时间,即2018年6月2日。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例中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具有将其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申请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但是承包人的起诉时间为2018年12月15日,距离工程实际竣工时间2018年6月2日已超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期限。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承包人就案例工程丧失优先受偿权。
三、案例与最新司法解释(二)的结合分析
上述案例是根据司法解释一得出的结论,而司法解释二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进行了修正。那么根据司法解释二的结果又是如何呢?请看下文分析: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依据此条规定,本案例工程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则不是竣工日期2018年6月2日,而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由此可知,承包人于2018年12月15日起诉,如果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在2018年6月15日之后,则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如何认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呢?就此问题,应当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约定加以认定。
举例而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7条竣工结算中对竣工结算程序和时间要求有详细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对;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反馈的核对意见后14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发出明确答复。如果一次核对未达成一致,则还需进行多次核对。并且,如果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还需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送政府机构审计,最终发包人在政府机构审计完毕后7天内进行竣工结算支付。本案例中,如按照上述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成立的起算日最早只能是2018年6月16日,与竣工日期只有14天的时间差,按照上述竣工结算流程,完成竣工结算需要反复核对和审计,通常14天是不够的。因此,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该是在2018年6月16日之后,依据司法解释二的最新规定,承包人最终就案例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几率极大。
相比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期是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现规定修改为从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算。修正后的规定,更多的考虑到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多种多样,工程竣工后六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困难导致承包人非常容易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情况。但是,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形较为普遍,如结算期限超出合同约定,如何认定工程款应付之日?这一问题对于承包人而言意味着利益取舍,如果按约定结算期限加付款期限超出合同约定,可以多计算利息或违约金,但同时可能失去因六个月的期间经过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如何界定应付款时间,对于司法实践也是一个考验,可能造成新的一轮司法实践争议。
在工程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项目实际情况、政府政策影响等因素,参照我市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理约定风险性条款,确保履约顺利。同时,在产生合同争议后,仔细研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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