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骆军军律师
余杭区区委办(2005)92号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 16日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
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
1、依法操作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所在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农村集体土地发生征用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得调整。
2、合理分配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户未
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成二块,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实际被征地面积进行
补偿,另一部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进行分配。
3、规范统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认真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力求做到规范统一。原则上各村经联
社应统一分配方案,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村经联社确实无法统一的,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规范。
4、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必须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一类型同一分配,切实保护农村婚嫁妇
女等特殊群体的正当权益。分配方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对象及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分配,除青苗补偿费等依法明确规定归所有者所有外,其它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在充分尊重被征地承包农户和确保失地农
民利益的前提下,依照在册常住的农业人口综合考虑确定。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应通过“动钱不动地”的经济调节办法解决,即土地补
偿费应先对被征地承包农户补偿,余下部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提出如下分配对象与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者是全额分配对象:
1、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义务兵和享受义务兵待遇的现役军人;未得到退伍安置的士官(退伍安置费高于应分配补偿费的不予补偿,退伍
安置费低于分配补偿费的补足其差额)。
2、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户,其家庭是纯女户或有一个儿子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男社员与该户女社员结婚,在补偿费分配
截止日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并签订过相关协议,且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并以后也不享有补偿费分配的上门女婿(符合条件的上门女婿每户
应享受一人)。
3、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但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子女。
4、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5、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服刑期满,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归正人员。正在服刑的,保留其享受补偿费分配身份,待其服刑期满
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时给予发放。
6、婚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离婚或丧偶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因离婚或丧偶把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本地满三年的。
8、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对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现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生产或生活在本地的。
9、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对方户籍为非农户口或已提干的现役军人,现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生产或生活在本地的。
10、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与港、澳、台等外籍人员结婚,现户籍关系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并生产或生活在本地的。
11、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国暂住,但户籍关系未迁的。
12、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子女,现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13、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移民户及其子女。
14、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1999年4月15日后,迁入小城镇落户的;1999年4月15日前迁入小城镇落户的,目前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5、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对调户口的知青、精简工人,其农业户籍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生活在本地的。
16、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及其子女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用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
17、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并符合政策的婴儿。
18、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上述1、5、6、12四类情况者,其原户籍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
(二)下列对象可享受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或一次性经济补助
1、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因离婚或丧偶而把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不在本地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对方户籍为非农户口或已提干的现役军人,生产和生活不在本地的社员及其子女。
3、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对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其农业户籍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而生产和生活不在本地的,又未在其
居住地享受补偿费分配的社员及其子女。
4、知青、精简工人子女,在知青、精简工人落实政策时未满16周岁,其农业户籍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生产和生活不在本地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原农业户籍子女在1996年1月1日后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并将户籍迁回本村的非农待业人员(待业标准以在劳动企业或单
位未对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养老保障为依据)。
6、外来挂靠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且分有口粮田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出嫁,因离婚或丧偶把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在本地三年以下的。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督管理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完善征地补偿分配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
日程,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征地补偿及内部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法律法规和新分配政策的认识水平,逐步转变当前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中的一些旧观
念、老思想,使新分配政策深入人心,得到有效贯彻实施。要组织力量协助村组对原有的分配方案进行认真梳理修改,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
作。
2、明确责任,强化公开。村经联社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或代为发包方)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管理单位,发生土地征用时,应及时
指导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分配方案实施全程。征地补偿费要实行单独记帐、专款专用;村级财务应在“公积金”帐户下
设置“土地征用补偿费”二级科目;村经联社必须建立土地征用登记簿和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明细簿;应当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向本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用土地补偿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多方协助,加强督管。区委农办、农业局、国土、监察、财政、审计、信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
分配使用情况的指导、审计和监督。对区、镇两级已明确处理意见,仍无法纠正的土地承包违法行为,区人民法院要加大参与力度。各镇乡政
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费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严格查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中的违规
行为。
4、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纳入土地征用工作的大流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①公开征地批准
事项。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用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并抄送区委农办、农业局;②各有关
镇乡、街道要落实专人,协助指导各征地村组制订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草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案(草案),并召开社员(
代表)会议,经集体组织三分之二社员(代表)通过确认,报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委农办、农业局,国土分局备案。③各地
根据通过审核的分配方案,下拨土地征用补偿费到各村经联社。④对通过货币形式对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的,村经联社应先
行督促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偿责任,根据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按农户的承包合同和权证,将补偿部份款项分配到被征地农户手
中。⑤各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方案,将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款项分配到社员手中。⑥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对批准的征
用土地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8-09-0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