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作者:骆军军律师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意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1)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2)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3)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3.农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旧宅基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4.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底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镇的。
5.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7.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平方米。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