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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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作者:骆军军律师

很多拆迁纠纷裁决书在结尾处交待拆迁当事人权利时,均为“如不服本裁决书,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机构交待了诉讼权而不提及行政复议权是否完整与合法呢?笔者认为,关键要看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的,当事人除享有起诉权外,能否享有复议权,裁决只指出可提起诉讼,基于理由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各省、市拆迁条例作出的是相同规定)。
   笔者认为,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其一,《行政复议法》作为一部法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二,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10月31日建住房〔2005〕200号《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三,2003年7月26日,国法秘函〔2003〕号148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管理工作部门作出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楷的请示》的复函,指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法律、规章、答复函肯定了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除可起诉外,也可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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