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骆军军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活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政策性和计划性,它活动的每一步都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拆迁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城市功能的提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总之城市拆迁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之所以如此,笔者就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政府应该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城市拆迁是一种民事活动。是被拆迁人通过放弃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货币形式或产权调换的形式而取得拆迁补偿;拆迁人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的活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
二、拆迁管理部门应该从宏观上加强对拆迁规模的计划与控制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城盘区域发展,城市国民经济计划,居民安居乐业,城市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开发的生命线,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生命线;规划是制定拆迁计划的依据,拆迁计划又是实施规划的前奏曲。如果拆迁计划缺乏科学性,不按规划定计划,必然导致拆迁工作滥而无序,难而无策。
三、制定和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当务之急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一年的多了,有些地方拆迁仍按原条例办事,补偿安置政策还是以前的,引发了不少上访、围攻、堵门、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当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或完善既切合本地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符合现行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拆迁人为牟取暴利而任意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又要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胡搅蛮缠。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受损失、受影响最大的是被拆迁人。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拆迁安置政策时,尽可能在政策上给被拆迁人一个宽松的补偿安置的选择方案,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不能采取单一性或类似于单一性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挑选余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会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陷入困境。
四、拆迁人要注意准确定位自己
城市拆迁本身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集中表现在:1、享有平等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2、享有在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位的权利;3、各自都有不服拆迁管理行政行为,并提起诉讼的权利;4、各自都有权放弃或处分自己权利;5、都有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和拆迁期限的义务;6、都有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7、都有履行拆迁合同约定的义务;8、都有履行法院对拆迁纠纷所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总之,拆迁人无论是手握大权的政府机关,还是腰缠亿元的开发商,在拆迁中他与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现在有些开发商或拆迁人在拆迁中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迁的行政意义。有的不是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而是把申请行政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放在前提,有的该测算补给被拆迁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这结真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
五、要注意加强拆迁队伍素质的培养和教育
从当前拆迁市场来看,能胜任城市拆迁工作的拆迁企业还为数不多,他们除了机构的功能不健全,自有资金缺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外,主要还是队伍不适应拆迁工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显缺少,尤其缺少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拆迁业务知识的人,缺少有一定社会阅历、工作经历,且知识渊博的、资深的、善做思想工作的人。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危险性很大的工作,是利益冲突最突出的工作,因此,建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还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资格培训,尽快培养一批能掌握拆迁政策法规、熟悉拆迁业务、接受群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的拆迁业务骨干充实到拆迁队伍中去,实行无证不上岗的制约机制。
六、要稳妥应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在原条例基础上作了较大的、切合实际的修改。但是社会又进步了,经济又发展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又表露出来,如:1、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私有厂房、设施的拆迁,如何补偿和安置?2、企业拆迁后,职工解除合同的损失谁补偿?3、对征用已拍卖、出让、租赁给个人或股东使用的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的经济补偿谁承担?4、对恶意违章搭建、抢种抢植企图套取拆迁补偿的,如何处罚?5、拆迁计划制定后,拆迁地块上的建筑物、种植物的现状保全工作由谁完成?6、拆迁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如何确定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已经给城市拆迁工作带来了影响。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补充办法外,建议当前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使拆迁中的私有企业财产权、职工收益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他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大对借拆迁之机套取拆迁补偿的违章搭建、违法种植等违法行为的制止力度,确保城市拆迁与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一、政府应该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城市拆迁是一种民事活动。是被拆迁人通过放弃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货币形式或产权调换的形式而取得拆迁补偿;拆迁人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的活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
二、拆迁管理部门应该从宏观上加强对拆迁规模的计划与控制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城盘区域发展,城市国民经济计划,居民安居乐业,城市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开发的生命线,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生命线;规划是制定拆迁计划的依据,拆迁计划又是实施规划的前奏曲。如果拆迁计划缺乏科学性,不按规划定计划,必然导致拆迁工作滥而无序,难而无策。
三、制定和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当务之急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一年的多了,有些地方拆迁仍按原条例办事,补偿安置政策还是以前的,引发了不少上访、围攻、堵门、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当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或完善既切合本地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符合现行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拆迁人为牟取暴利而任意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又要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胡搅蛮缠。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受损失、受影响最大的是被拆迁人。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拆迁安置政策时,尽可能在政策上给被拆迁人一个宽松的补偿安置的选择方案,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不能采取单一性或类似于单一性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挑选余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会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陷入困境。
四、拆迁人要注意准确定位自己
城市拆迁本身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集中表现在:1、享有平等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2、享有在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位的权利;3、各自都有不服拆迁管理行政行为,并提起诉讼的权利;4、各自都有权放弃或处分自己权利;5、都有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和拆迁期限的义务;6、都有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7、都有履行拆迁合同约定的义务;8、都有履行法院对拆迁纠纷所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总之,拆迁人无论是手握大权的政府机关,还是腰缠亿元的开发商,在拆迁中他与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现在有些开发商或拆迁人在拆迁中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迁的行政意义。有的不是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而是把申请行政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放在前提,有的该测算补给被拆迁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这结真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
五、要注意加强拆迁队伍素质的培养和教育
从当前拆迁市场来看,能胜任城市拆迁工作的拆迁企业还为数不多,他们除了机构的功能不健全,自有资金缺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外,主要还是队伍不适应拆迁工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显缺少,尤其缺少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拆迁业务知识的人,缺少有一定社会阅历、工作经历,且知识渊博的、资深的、善做思想工作的人。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危险性很大的工作,是利益冲突最突出的工作,因此,建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还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资格培训,尽快培养一批能掌握拆迁政策法规、熟悉拆迁业务、接受群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的拆迁业务骨干充实到拆迁队伍中去,实行无证不上岗的制约机制。
六、要稳妥应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在原条例基础上作了较大的、切合实际的修改。但是社会又进步了,经济又发展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又表露出来,如:1、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私有厂房、设施的拆迁,如何补偿和安置?2、企业拆迁后,职工解除合同的损失谁补偿?3、对征用已拍卖、出让、租赁给个人或股东使用的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的经济补偿谁承担?4、对恶意违章搭建、抢种抢植企图套取拆迁补偿的,如何处罚?5、拆迁计划制定后,拆迁地块上的建筑物、种植物的现状保全工作由谁完成?6、拆迁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如何确定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已经给城市拆迁工作带来了影响。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补充办法外,建议当前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使拆迁中的私有企业财产权、职工收益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他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大对借拆迁之机套取拆迁补偿的违章搭建、违法种植等违法行为的制止力度,确保城市拆迁与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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