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意见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关于批转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执行新调整的余杭区房屋
重置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
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意见
新调整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0年6 月1日起执行。为保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新、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有序衔接,进一步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0年6月1日前已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包括拆迁人(含接受委托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已与被征地单位或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已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协议的、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动迁实行同一政策的,旧房的评估价格和新房的安置价格仍按调整前规定执行。
二、合法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确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批复上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为准。
原已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已经批准,但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建房用地批复的,按当时家庭可享受宅基地建房的人口确定其合法占地面积,合法占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视为合法,但必须有当地村委会和当地镇乡(街道)的证明。
82年前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颁发前已建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确认为合法面积,但必须有当地村委会和当地镇乡(街道)的证明。
在征地拆迁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予补偿:(一)已新建住房,旧房依法应拆而未拆的;(二)超过合法面积部份的房屋;(三)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房屋、围墙;(四)临时使用面积等。
三、装修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装修、附着物项目补偿价格标准》中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是按照规定的工艺要求、正常的施工规程、较好的装修材料三项条件制定的价格。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对列入《装修、附着物项目补偿价格标准》,且符合这三项条件的装修,应按《装修、附着物项目补偿价格标准》规定的补偿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二)不符合“规定的工艺要求、正常的施工规程、较好的装修材料”三项条件的装修,以及未列入《装修、附着物项目补偿价格标准》的装修,应按该装修的市场实际装修价格(材料费加人工费)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三)《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装修的,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四、其他:
(一)对农村“空壳房”的补偿:“空壳房”是指被拆迁户主及家属户籍均已属城镇居民,且工作、经营、生活、居住等也均在城镇,但在农村还有祖传房屋,且房屋是空关或借(租)给他人居住的。对此房屋的拆迁只给予补偿,不作安置。原房的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倍给予补偿(原区政府办公室2003年64号抄告单作废)。
(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农村私人所有房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统一安排新宅基地,并由拆迁人提供基础设施配套的,被拆迁人应支付每平方米32元的农居点勘察、规划、三通等前期费用(按新房建筑面积计算),在实际操作中,该费用可以从原房屋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五、本意见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
附件: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
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标准分大、中、小户,分别为1500元、1200元和1000元。
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
1.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2.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规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3.临时过渡费的计发期限为:属迁建安置的,从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一年止。属调产安置的,从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
4.多层农居方式或代建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按调产安置的过渡期限计算。
三、临时过渡人数按发布《征地拆迁冻结通告》之日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入过渡人数。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征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