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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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该如何分配?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桥桥和小玉曾是一对甜蜜恋人。2016年正处在热恋期的两人看中了一处新楼盘,计划作为两人婚房,并于当年3月31日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预售款为180万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54万元,小玉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126万元。从2016年5月,小玉开始按月偿还贷款。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新房还没有交付,桥桥和小玉分手了。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2018年9月,小玉开始停止偿还房屋贷款。2018年10月,桥桥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桥桥开始按月偿还。

2019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小玉和桥桥,现因两人早已分手,二人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小玉和桥桥分手后,这套婚前房屋到底归谁呢?这份共有财产该如何处置?

 

0 1  房屋是否属于桥桥和小玉的共有财产?

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出资购房的共同拥有的意思表示。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责任、所有权比例等并无明确约定,均是基于共同取得、共同占有和使用的目的,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出资不对等的情况,应当视为双方在出资购买房产时出资多的一方向出资少的一方的赠与,在析产处理上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如果登记为按份共有,则会参考双方实际出资,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认定具体按份的比例大小,通俗的说就是四六开、三七开等等。

0 2  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是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怎么处理?

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应当认为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是共同购房协议。房屋所有权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效力。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解除共同购房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当然,在购房环节,应当注意保留出资的证据,没有证据,单方面口头陈述一方有出资仍存在风险。

0 3  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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