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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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

作者:骆军军律师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 代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三节 代理终止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十九章 留置权第五分编 占有第二十章 占有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保证责任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

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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