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股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作者:骆军军律师

法释[2007]7号
颁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4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