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问题
作者:骆军军律师
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尚未作专门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产生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制订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第41条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规定》第38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从概念上讲,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生产经营目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经营等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作为承包方签订的,以有偿使用企业内部部分资产的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双方因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能实现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合同纠纷立案审理。笔者认为,从有利于企业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前,应尽可能说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或请求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主管部门调处无果,当事人又执意要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应予受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