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有关法律问题--杭州战略投资并购重组律师
作者:骆军军律师
各保荐人: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战略配售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现将战略配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二. 发行人公告的战略投资者应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
三. 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配售,应当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1)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在限授期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承诺函应与配售协议同时签署,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备案。
四.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对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若存在委托他人或委托受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应该接受该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申请。
2007年3月29日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战略配售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现将战略配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二. 发行人公告的战略投资者应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
三. 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配售,应当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1)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在限授期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承诺函应与配售协议同时签署,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备案。
四.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对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若存在委托他人或委托受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应该接受该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申请。
20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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