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相关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例]某村有一楼房空闲,村组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将该楼房二楼8间房子出租给一养殖专业户养肉鸽约600只。尽管该楼房地处农村,但住户密集,距它最近的一户仅隔3米之远。由于鸽子叫声集中,影响了休息和健康,附近住户要求环保部门查处。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这类噪声的防治与管理作出专门的规定,环保部门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由于农业噪声和养殖噪声污染目前在我国还不太突出,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便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按照这一规定,养鸽人作为与村民相毗邻的一方,对与其相邻的其他人负有不得对他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妨碍的义务。如果其活动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妨碍,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如果其行为(包括产生噪声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关于是否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的标准,可以参照环境噪声标准所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要求。如果超过了这一限值要求,就可以认定造成了妨碍;否则,即应认定没有对他人构成妨碍。
其次,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要环境噪声的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了干扰,就可以认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只要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受害人就有权向加害人请求排除该环境噪声污染危害;已经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同时第61条第2款还规定了处理这种噪声污染纠纷的两条途径:一是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本案中受害人可以先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受害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受害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环保部门在收到请求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看其是否同意调解处理。如果同意,即可调解处理:否则,应当告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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