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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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作者:骆军军律师

股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经常会遇到股权继承权公证的问题。虽然股权继承权公证目前在我国尚未大量出现,各个地方对股权继承权公证的要求和做法也不相一致,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涉及股权继承权公证将日益频繁,本文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股权遗产的若干问题谈些看法。
一、概述
1、什么是股权。目前我国对股权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权是否可以继承。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和股权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
3、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权,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
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权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对于公司的股权能否继承,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来参照执行的,而现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文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排除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必须事前在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4、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新《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公证机构不会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办理,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公证机构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是出资证明或股权证;二是股东名册;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四是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在必要时)。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的,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首先应查阅死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公司章程,此章程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只有在章程未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2、对遗产股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共有股权,只有共有股权的共有之一死亡后,其生前拥有的股权份额方可成为遗产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3、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还应进行遗产分割,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的股权份额;股权分割后,继承人都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4、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死亡股东的股权变更到公证书所列的继承人的名下。
5、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6、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可替代公证书。公证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处统一行使,公司法律事务部(或以公司名义)不是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替代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总之,股权继承不同一般财产的继承,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员,一是要加强股权继承的研究,找出其与一般财产继承的异同;二是要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熟悉相关规定;三是要对涉及股权继承的公司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广大股东服务,让他们了解有关股权继承的有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办理股权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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