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期限”的相关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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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期限”的相关问题及解答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公司关于“期限”的相关问题及解答

1.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称期限的“以下”、“以上”、“届满”“以内”是否包括本数?
     答:包括本数。

2.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称期限的“不满”、“以外”、“超过”是否包括本数?
     答:不包括本数。

3.问: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几个月?
     答:六个月。

4.问: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几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变更。

5.问: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几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答: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6.问: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几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答: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7.问: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或电子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几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答:5日内。

8.问: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在几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答: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9.问: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或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几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10.问: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几天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答:15日内。

11.问:对作出准予公司设立决定或变更登记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几天内核发营业执照?
     答:应在10日核发执照。(我局承诺为5个工作日)

12.问:公司申请办理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几日内通知债权人?
     答:10日内。

13.问:公司申请办理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的应在几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答:30日内。

14.问:公司申请办理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的在公告之日起几天内可以办理登记?
     答:45日届满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

15.问:因法定事由解散公司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几天内成立清算组?
     答:15日内。

16.问:因法定事由解散公司的,成立清算组后几天内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答:10日内。

17.问:因法定事由解散公司的,清算组成立后几天内应通知债权人?
     答:10日内。

18.问:因法定事由解散公司的,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几天内在报纸上公告?
     答: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9.问:因法定事由解散公司的,在报纸上公告后几天内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答:45天后

20.问: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的期限,从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算起还是从清算组备案的时间算起?
     答:应当从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算起。清算组备案时间不影响清算行为的有效性。

21.问: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几天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30日内。

22.问: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是每年的几月份?
     答: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3.问: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请问:股权转让之日是否指转让协议公证之日?
     答:不是。应是指股权转让协议签定(生效)之日,不是公证或签证之日,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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