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163号
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