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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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协议

作者:骆军军律师

隐名投资协议

隐名投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显名投资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乙方向公司的名义投资为  元(其中显名投资人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元,隐名投资人甲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元)。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实际出资挂在乙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乙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其名下的投资,在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二、甲方和乙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乙方与甲方的实际投资数额比例分配。

四、甲、乙双方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乙方与甲方投资数额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五、当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转让股权时,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其权利义务以变更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一方向另一方转让其全部股权的,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显名或隐名股东的权利。

六、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七、乙方或甲方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八、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由此所得之经济利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共享;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0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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