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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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不良资产案件中,诉讼时效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很多的投资人因为不了解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从而丧失本应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不良资产案件大部分都适用于这一制度,从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一直延续下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良资产案中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一、以催款通知书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得到债务人的确认,这是不良资产案件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方式。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通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良资产案件中,债权人提供一系列的催款通知书,从时间上延续下来,每一个两年的时效期间内,都有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相对于上述情形,在实践当中,催款通知书容易引起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形。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该催款通知书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正常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除非主动履行,否则便得不到法律强制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7号文《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的补救提供了最好的办法。这一解释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催款通知单上必须有明确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债务人必须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如果只是对帐单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书,没有催收内容,即使债务人有签字盖章,也不能引起时效中断。

  2、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8号《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的相关精神,银行不能提前准备一些空白的催收通知书,让债务人在上面签字盖章。然后,银行再根据需要,后添上日期,以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以公证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债权人如果因种种原因,并不想立即起诉债务人的话,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可以证实债权人在某一时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债权人只要提供了公证书,证明催收的事实,法院就应认定,无需债权人再提供其他证明,除非债务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了公证书的内容。

 

  三、在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公告,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文)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发函[2002]3号)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四、以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由于不良债权形成时间较长,部分银行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导致一些案件诉讼时效并不连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抗辩,法院很难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比较好的方式是采取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致使前面已经进行的时效消灭,时效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一些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这个规定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就原债务重新达成一个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要保证以后的时效连续,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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