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大排挡”经营权不能转让
作者:骆军军律师
第二百五十八期:个体工商户“大排挡”经营权不能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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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主要是经营午饭、晚饭以及夜宵的“大排挡”,现我欲到外地发展,想转让上述的“大排挡”,正好有个朋友想接手上述的“大排挡”,但我们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变更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拒绝变更登记,现在上述“大排挡”已经转给我的朋友了,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我为防止日后由“大排挡”引发的纠纷会牵连到我自己,故想到你处办理一份转让协议,写清楚上述“大排挡”已经转让给我的朋友,与我无关,不知道你处是否予以办理?
公证员:
一、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有很强的人身和财产联系性。故《城乡个体户工商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所以,你个人经营的“大排挡”是不能够通过变更经营者转让给你的朋友的,我处也不能违反规定为你办理转让协议。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你事实上已经将“大排挡”转让给你的朋友,就算你和受让方签了转让协议也并不能排除你日后成为共同被告的可能,即只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你,你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注销你的“大排挡”,让你的朋友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当然,除了经营权不能转让以外,“大排挡”的其他资产可以转让给你的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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