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权区别及相关法律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权区别及相关法律责任 |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权区别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利益,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使公司权利。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对外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如《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再如《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通常为公司的行为,依法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法人的法律文书。 2、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职权是由法律和公司赋予的,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出公司授予的权利范围,法定代表人就可能要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 在公司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从一定意义上讲,董事会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和董事是董事会机构的成员。一般来讲,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职责如下: 1、职权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长的相应职权,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享有以下职权: (1)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5)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若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只不过此种情形下,董事长代表公司不是因为他是董事长,而是因为他是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法》列明的董事长的权限也就是主持董事会等,并没有规定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力。董事长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其参与方式是通过董事会进行的。 2、责任 董事长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3、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一般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公司法》第47条有关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行使。 三、总经理 总经理是直接管理公司的人,其权力来自董事会的授权;一般来讲,总经理是公司的雇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置总经理这一组织机构。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1、职权 总经理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的,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授权下,执行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的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聘任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其职权主要有: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 (2)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组织经营管理班子,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批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定期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2、责任 总经理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四、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具体为: 1、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涉及到“一责双罚”的问题。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该主管人员必须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二是对单位实施的具体犯罪活动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当这些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导致单位犯罪时,这些管理人员才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 比如说偷税罪:如公司会计因公司资金紧张,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复填写多联发票的手段,在发票联如实填写所销货物的金额交给客户,但对存根联、记帐联则另行开具比发票联金额少的金额,存根联用于应付税收人员检查,记帐联用于记帐纳税,则单位会以涉嫌偷税罪处罚,同时将对公司会计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再如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等等。在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因此,虽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活动、正常运转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能否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要视其在公司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定。比如上述所述中的公司会计组织实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分工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本公司的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认定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负有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高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和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如公司高管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指示其下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联系,并通过第三方与本应属于公司的客户签约,损害了公司利益,则该高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破产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其他责任 (1)资格限制 如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之规定,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根据《公司法》第147条之规定,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如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之规定,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出境限制 如公司欠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公司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同样,《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3)协助责任 当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询问,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之规定,要受到据传;如法定代表人故意或指使转移财产的,可能会受到拘留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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