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及约定不明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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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及约定不明的利息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未约定及约定不明的利息

四、未约定及约定不明的利息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40.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准许。(原123条)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未有约定计息方法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国家有关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结论:无利息或利息未约定、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的,出借人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即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未逾期还款,仅仅是贷款期内逾期付息,而且又没约定,是否计算复利没有直接依据。
五、未约定复利,怎样计算复利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逾期付息就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造成债权人不能依时收到利息又贷出去能获取利息中的利息,就是复利比单多出的利息是其他损失,所以第112条是支持复利的。)
第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未支付就属逾期付息符合同法112条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所以应以一年为周期计复利是合同法205条的精神。)
结论:未约定复利的,《合同法》112条及207条的宗旨是支持计算复利的;第205条是对没有约定付息时间也可按一年为周期计算复利,确定了复利的计算周期。要求复利,就按付息违约的损失主张。
所以,一句话: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基础上,约定利息的有利息,但不得超上限;约定利息但利率约定不明的,最终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没约定及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利息;贷款期内逾期付息,约定复利且不超过平均上限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是否计算复利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建议按付息违约损失主张。
逾期偿还借款,已按期付利息的不存在复利问题,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按违约金,没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而有关规定就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后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又改成“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再后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改成“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所以,至此有人认为:没有约定利息的,也就无法“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所以也就不能计算逾期利息或复利了,这实际上否定了权利人的利益,肯定错误;本律师认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是指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为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合同利率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或者在军利率上加收,至少这样可最大程度保护权利人利益。
至于《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批复》说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针对的是〔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付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最终又落实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该解释适用范围较广,在回答请示时,名称上改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批复”,所以,很多逾期支付货款的诉讼也按本解释来诉讼,不过本解释现在也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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