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劝酒者承担连带责任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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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劝酒者承担连带责任无可厚非

作者:骆军军律师

  由于让劝酒者等一并承担连带责任,似乎有违“一人做事人一当”的担责原则,从而引发了广泛的质疑。有人质疑这样的创新举措是否偏颇,是不是射错了靶子?对此,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厘清劝酒者有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首先,我国的“酒文化”浓烈于酒,让司机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喝酒触犯法规,不喝得罪朋友。既然由喝酒上升到劝酒,就不再是单个人的私事,而是双方的一种默契,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酒后驾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劝酒相当于劝他人违法,构成醉酒驾车者的“从犯”;同车者也不是局外人,同样应当承担劝阻制止义务,否则也属于不作为。所以说,劝酒者等是过错者而非无辜者,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无可厚非。

  其次,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因劝酒等导致人身事故的,劝酒者往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人喝酒,大家担责”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既然劝酒者承担赔偿责任,让其承担层次较低的行政责任,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并不相悖。

  这里的“附随义务”与“照顾义务”,最大的特点是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强制性义务平衡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让劝酒者等承担责任表面上看不公平,甚至有“株连”之嫌疑,实际上是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是强制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在不少西方国家,各式各样的立法或规定千奇百怪,甚至有点不可理喻,却能结合当地的实际,很有针对性。比如,日本驾驶员绝对不能喝酒,在日本如果发现一个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这个人将被判两年以下劳役,并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另外还要同时追究供酒人的责任,这一点杜绝了向司机劝酒的陋习。

  可以说,劝酒承担连带责任并非“连坐”,而是因其确有过失而承担责任,作为治理醉驾组合拳中的一种,为什么人家能用我们却争论不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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