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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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维权

作者:骆军军律师

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维权
 
大股东及其代理人往往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实际控制公司。经常会发生他们侵占公司财产、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间接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公司为其所控制往往无法针对上述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这种情况新公司法为小股东提供了救济途径,股东代表诉讼是其中重要一种。
这种新类型的诉讼,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则,根据自己的成功诉讼经验及对国内外案例的研究,对这种诉讼提供如下指导意见:
1、股东代表诉讼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股东转让协议》、《股东名录》、工商局《档读材料》等证明起诉股东自起诉之日向前倒推180日及起诉之时单独或合计拥有超过1%的股份。
2、股东代表诉讼要履行前置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提前30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针对拟起诉事项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是否需要提前30日书面请求公司提起诉讼,因为缺少规定,司法实践中未不统一,保险起见提前30日书面请求公司提起诉讼。可以要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公司签字或盖章作为符合前置程序的证据,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上述机构通知,但要注意保留复印件及邮寄证明、签收证明。
3、股东代表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实际侵权行为的证明,需在起诉之间进行外围调查,调取与侵权有关的合同、收据等,掌握侵权的部分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取得侵权行为的内部证据。因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原始财务凭证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在提起诉讼之时申请证据保全。
4、要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界定,主要是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的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挪用公司资金、未经批准对外借款或担保、自我交易(关联交易)、谋取商业计划、披露商业秘密等。其中最为常见的为董事或监事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关于关联交易是否违背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张律师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是否与侵权董事或监事有利害关系,这是前提;(2)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确定的程序;(3)是否有足够依据(如市场调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律师法律意见等)表明进行关联交易是符合公司利益;(4)是否有其他理由足以确信该关联交易是符合公司利益。
5、关于诉讼费用、是否可以调解结案等,主流法律意见是胜诉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败诉则由原告自己承担。因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故如果调解解决必须是公司和股东会同意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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