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以及救济
作者:骆军军律师
1、大股东运用其持有的股份控制公司的业务执行,对小股东个人享有权利构成了侵犯。小股东常被侵犯的个人性权利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新股权、股份出售和转让权、股东名册登记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
2、股东因公司的权益被侵犯,进而导致股东自身的权利遭受侵犯,即股东的公司性权利、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权、公司交易撤销权、公司所受侵犯追究权等。
当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时,股东享有依民事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由股东本人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某一类性质的股东的权益都受到侵犯时,则这些权益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推选出一名或几名代表人为维护受侵害的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公司提起诉讼,即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在性质上仍属于股东个人的诉讼。
当股东的公司性权利受到侵犯时,股东依民事诉讼法难以找到救济的手段,此时应借鉴国外的公司法上的原则,准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派生诉讼ivative action)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不能行使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诉讼制度。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任何代表和代理公司行为和活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的违法、不适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亦适用于在公司法、章程和公司管理规则规定内,但却恶意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⑩。派生诉讼突破了我国《民诉法》中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属于私法,任何私权益受到侵犯,都应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法律适用的解释上,应在法理精神的指导下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应以受侵犯股东为原告,侵权的董事、经理等为被告,股东所在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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