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在第六十四条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无其他股东制约的场合下,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将公司财产视为自己财产并随意支配,最终至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该项规定适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只适用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的场合;第二,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在于一人股东;第三,一人股东必须提供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过审计后的各项财务、会计资料。提供这些证据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并不困难,因为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必须依法进行审计。所以,本案中祝某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资料,当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没有混同,进而不得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www.148hz.com 杭州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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