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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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骆军军律师

股权激励的若干法律问题
 
股权激励源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旧金山的一名叫路易斯凯尔索的律师设计出了世界上第一份员工持股计划,到了70年代,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出现。股票期权是一种主要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新技术骨干人员而实施的高级激励方式,由于它有效地解决了“内部人控制”和“人力资源资本化、证券化”的问题,所以一诞生便备受瞩目和推崇。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广和应用。目前,股权激励在我国企业中,还属比较前沿的公司治理问题。笔者就股权激励的若干法律略作分析。

一、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也就是股权的受益者,一般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全员或者大多数员工参与持有公司股份,这主要是公司高速发展时期,或者公司改制时期采取的一种员工激励方式,例如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员工持股计划;第二种是核心员工持有股份,受益者主要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能人员。例如,中关村

二、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来源

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是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即公司与员工。股权激励是公司给予员工股权,对员工进行激励。但是,股权是股东的股权,公司不享有股权(公司法禁止公司预留股份)。因此,公司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必须解决股权的来源问题。

根据现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的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

(一)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

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通过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获得的公司股权,是限制性股权(限制性股票),即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的股权或股票。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在实践中有以下表现形式:

1、帐面价值股份,即用股份的帐面价值来衡量其价值,这就避免了证券市场的反复无常。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其具体操作方式是:当经理人得到公司股份时,其购买价格可以由股票当时的帐面价值来决定,而不是根据市场价格。以后,当公司回购此种股票时,也是以当时的帐面价值作为股份的回购价格。这样,在公司业绩增长的情况下,经理人还可以得到股份帐面价值的溢价收入,使经理人的利益与公司业绩紧密挂钩。

2、储蓄参与股票。储蓄参与股票允许员工一年两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如下浮15%)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但实施的前提是员工将每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存放于公司为员工设立的储蓄帐户。一般公司规定的比例是税前工资额的2%-10%,少数公司最高可达20%。储蓄参与股票具有储蓄计划的某些特点。

3、业绩股份。所谓业绩股份,是公司用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性报酬支付给经理人。但是,具体的股份实施,或者说股权的转移要由经理人是否完成并达到了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来决定。

4、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是指公司给予经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对于这些虚拟股票,经理人员没有所有权,但享有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以及享受分红的权利。这种办法是在不授予经理人员股票的情况下,将他们的收益和公司的股票股价的上升联系起来,从而起到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的作用。

5、影子股票。其特点是,经营者在被决定给予股票报酬时,报酬合同中会规定,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股票升值了,则经营者就会得到与股票市场价格相关的一笔收入。这笔收入的数量是依照合同中事先规定的股票数量来计算的,而这笔股票的数量一般与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成比例。也就是说,通过影子股票的形式向经营者发放报酬,要借助於股票,但又不实际发放股票。因此,用於作爲叁照物的股票才被称爲影子股票。影子股票不同於虚拟股票,前者是以合同的形式叁照股票价值给予经营者既定的收入,後者是经营者持有“股票”叁照股票价值的未定性收入。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在实践中,有一种与股票期权类似的激励方式,即股票增值权,它的设计原理与股票期权近似,但差别在於:在行权时,经营者并不像认购期权形式下要购入股票,而是针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四、股权激励的融资方式

股权激励的融资方式也就是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一般有员工现金出资、公司历年累计公益金、福利基金、公司或大股东提供融资、员工用股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等融资方式。但是以股权或股权期权作为担保应注意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限制,例如,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股票期权不能用作担保;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权,往往必须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这样就限制了股权的担保功能。采用员工出资购买的方式,可以每个月从员工工资中按比例扣钱,这样不仅仅给公司创造了融资,节约了成本,还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辞职成本,有利于对员工的控制。

五、特殊情况下股权激励的实施问题

一是在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如何实施股权激励的问题。

二是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时,主动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实施股权激励的问题。对于一些科技创新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

三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是退休、经营性裁员,或者是伤残、死亡,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按照合同继续让这些员工享受股权或者期权。

四是企业违法解雇激励对象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激励对象要求兑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权利。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如何实施股权激励,应在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中作出妥善安排,否则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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