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9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
(三)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
(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
(十二)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第三章 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指定相应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按照合规、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其董事、监事、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办理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一)
(二)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
(三)对子公司运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
(一)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二)变更持股25%以上的股东;
(三)变更经营范围;
(四)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十)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第三十三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一)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三)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
(五)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
(二)未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擅自处置子公司股权;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披露和报告其董事、监事、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八)子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九)怠于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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