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外包装标俩生产日期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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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包装标俩生产日期构成欺诈

作者:骆军军律师

节日期间,牛某在超市购买了3盒青虾仁礼盒和5盒日月贝礼盒。青虾仁礼盒外包装盒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在该外包装盒上所贴的价格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日月贝礼盒价格标签粘贴在原包装盒的生产日期之上,价格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12日,揭开价格标签原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12日。牛某想知道,食品包装上标注两个生产日期是否构成欺诈,他能否要求超市双倍赔偿,于是向检察官进行咨询。

  说法:《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超市销售给牛某的食品上标注了两个生产日期,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牛某有权要求超市进行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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