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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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作者:骆军军律师

外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在我国规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法律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30日联合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首次填补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的法律空白。这部行政法规在有限合伙制尚不被国内《合伙企业法》承认的情况下,大胆地进行了探索。对于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设立要求、申请程序、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以及审核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操作性强,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非常重要的一部法规。

 

(一)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除了《规定》之外,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

3、《科学技术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9]1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二)申请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其中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2、出资

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方式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为审批制,

1、审批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2)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在审批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两个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为了细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审核管理事项,于2009年3月5日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具体包括:

(1)管辖级别

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门审批,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2)审批期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变更审批

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4)监察

创投企业应于每年3月份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出具备案证明,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审核材料之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5月份将情况汇总报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与商务部相呼应,科学技术部为了细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程序,于2009年3月30日发布了《科学技术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科技部通知》”),具体包括:

(1)管辖级别

对于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2)审查重点

科技部门在收到商务部门来函和申报资料后,重点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方向、主要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以及管理团队以往对科技领域的投资经历等内容。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审批制度,会降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审批难度,减少审批等待时间和不确定性,更加有利于外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

2、向审批机构报送的文件: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申请书;

(2)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签署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四)工商登记程序

1、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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