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骆军军律师
应收账款质押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质押,我国《物权法》明确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该法的颁布实施使应收账款质押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而有力促进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文章深入分析了《物权法》新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问题,并在法律层面上深入解析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关键词: 物权法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对外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于10月8日宣布央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这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应收账款质押电子登记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无法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内担保贷款主要依赖不动产,但在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以美国为例,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有助于盘活国内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约5.5万亿元的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收账款质押将为银行业务金融业务创新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取融资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在于: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即直接请求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这样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行使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复杂程序。
2.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作为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出质人)违约或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
3.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预期的未来债权。实践中,未来债权质押从融资角度看更有价值。
二、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1.《物权法》中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物权法》相关规定构成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基础,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较多不一致的地方。但从法律位阶上看,《物权法》高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这是由于《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分别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因此,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物权法》无相关规定,而《担保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通过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来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七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因此,应按《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信贷征信机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出质登记。“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主要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和公示,为质权人和出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该系统可以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银行可以在查询后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保护质权人和银行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三、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相关规定可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的特性使质权人(银行)在业务过程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均未对如何保障质权人实现应收账款质权做出特殊规定,《物权法》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需通知债务人,也未规定债务人必须向质权人履行债务,这些容易造成质权人无法监控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能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出质人履行债务,如果出质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而又不告知质权人,将使应收账款质权担保作用落空。此外,《物权法》第220条的规定对银行等质权人在质权的实现上提出了严格要求。应收账款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容易形成呆账坏账,这可能会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
对于以上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业务中可通过有效途径加以规避。一方面,加强授信前审查,选择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第三债务人和优良债权。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中,银行等信贷机构为降低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业务仅限于优良债权(第三债务人多为电力、电信、钢铁等优质企业)。另一方面,要着力调查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相应的抗辩(例如,基础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货物质量、数量等瑕疵),并与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合法真实及性,最好能够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此外,质权人可以考虑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并在对债务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其同意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债权人指定账户,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负责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及其管理,因此,在质押登记上也要注意规范操作,尽可能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的风险。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同时,登记信息系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从而既能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此外,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同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以上特点,质权人要注意由于该系统并不对登记内容的合法及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质权人要对此负责,除一般的审查外,还可充分利用该系统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确保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质押或其他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因此,为避免质权过期而导致的权利失效,质权人应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管理和跟踪。
关键词: 物权法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对外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于10月8日宣布央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这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应收账款质押电子登记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无法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内担保贷款主要依赖不动产,但在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以美国为例,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有助于盘活国内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约5.5万亿元的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收账款质押将为银行业务金融业务创新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取融资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在于: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即直接请求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这样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行使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复杂程序。
2.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作为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出质人)违约或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
3.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预期的未来债权。实践中,未来债权质押从融资角度看更有价值。
二、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1.《物权法》中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物权法》相关规定构成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基础,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较多不一致的地方。但从法律位阶上看,《物权法》高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这是由于《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分别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因此,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物权法》无相关规定,而《担保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通过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来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七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因此,应按《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信贷征信机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出质登记。“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主要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和公示,为质权人和出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该系统可以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银行可以在查询后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保护质权人和银行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三、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相关规定可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的特性使质权人(银行)在业务过程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均未对如何保障质权人实现应收账款质权做出特殊规定,《物权法》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需通知债务人,也未规定债务人必须向质权人履行债务,这些容易造成质权人无法监控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能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出质人履行债务,如果出质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而又不告知质权人,将使应收账款质权担保作用落空。此外,《物权法》第220条的规定对银行等质权人在质权的实现上提出了严格要求。应收账款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容易形成呆账坏账,这可能会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
对于以上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业务中可通过有效途径加以规避。一方面,加强授信前审查,选择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第三债务人和优良债权。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中,银行等信贷机构为降低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业务仅限于优良债权(第三债务人多为电力、电信、钢铁等优质企业)。另一方面,要着力调查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相应的抗辩(例如,基础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货物质量、数量等瑕疵),并与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合法真实及性,最好能够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此外,质权人可以考虑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并在对债务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其同意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债权人指定账户,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负责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及其管理,因此,在质押登记上也要注意规范操作,尽可能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的风险。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同时,登记信息系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从而既能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此外,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同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以上特点,质权人要注意由于该系统并不对登记内容的合法及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质权人要对此负责,除一般的审查外,还可充分利用该系统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确保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质押或其他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因此,为避免质权过期而导致的权利失效,质权人应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管理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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