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请求人:,身份证号:,,系假冒伪劣生产商
请求主张:
1、立即查处被请求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30条以及违反《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7条、第8条的行为,并进行处罚。
2、查处被请求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并进行处罚。
3、立即没收、查封、扣押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并冻结被请求人银行金融账户。
4、查处被求人违反《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无证经营的行为,并进行处罚。
5 被请求人涉嫌造假、制假数额巨大,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系正当合法的的生产商,同时拥有三款该系列产品上的专利。2009年3月11日,请求人在被请求人处发现所展样品、产品及外包装、相关宣传画册、海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0条的规定,无中文生产厂名、厂址,存在假冒质量认证标志,以及违反《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7条、第8条的行为(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无检验合格证明的),系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商;同时请求人依据获取的被求人的宣传画册,经工商分局调取该工商登记资料,查无XX汽车护理用品厂,因此被请求人违反《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规定,系无证经营的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且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规定,为维护请求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向贵局请求立即查处被请求人违法的行为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请求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