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不可用于直接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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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不可用于直接债权投资?

作者:骆军军律师

私募股权投资不可用于直接债权投资?

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 PE)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的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如下特点:

 

  1. 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2.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到债权投资,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 投资退出渠道主要有:IPO,售出,兼并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

 

法律风险提示:目前中国法律法规不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直接从事债权投资,工商登记时也不会将债权投资核准为经营范围。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超越了经营范围,将可能面临3种责任。

 

民事责任:私募基金从事债权投资,构成企业间借贷的将会因为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及《合同法》之规定导致投资协议无效,一旦投资协议被认定无效,不仅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所设置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也无法律保障,直接威胁到本金的安全。

 

如果执行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擅自将合伙资金用于企业拆借或者变相投资于债权,还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私募基金进行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将可能被认定为经营非法金融业务,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注销工商登记。

 

刑事责任: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经营额或者所得额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将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单纯的从事非法放贷因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遭受刑事处罚的并不多见,但现实中从事非法放贷常常伴随着非法集资的行为,很容易因非法集资引发刑事责任导致司法机关追诉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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