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1.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行进技术或者着急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A、 约定期限的,各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在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机关在收到之日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B、 各方同意将约定的合营期限条款改为不约定的,也要报批,机关在90日内决定批或不批。(但是不约定合营期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税优惠,但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年限,应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见教材):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合营一方违约的,由履约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成立清算委员会,由合营董事中选任,不能或不适合时,可聘请中国注会、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人进行监督。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企业清算中合营企业的特例规定: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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