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由董事长召集,不能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到
(1)合营企业章程修改、
(2)合营企业中止、解散、
(3)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
(4)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作企业特别决议还包括资产抵押)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