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可否在境外仲裁?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股权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可否在境外仲裁?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可否在境外仲裁?

    可以在境外仲裁。

    依据是《合资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其中,“其它仲裁机构”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如荷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仲裁机构。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即在境外仲裁与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并不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合营双方不得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理由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第2条第2款规定了十二种受理的海事争议案件,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可否在境外诉讼?

    不可以在境外诉讼。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

    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是《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此外,《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第2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购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适用境外仲裁是否有利?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适用境外仲裁(如HKIAC、SIAC、ICC或SCC),存在以下不利情形:

    (一)境外仲裁中,仲裁庭关于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决定无法在中国境内得到法院的承认及执行,败诉方早已在仲裁过程中将其资产处理殆尽。

    (二)境外仲裁耗费的时间漫长。在一般的合资合同纠纷中,从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算,境外仲裁机构经常需要2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出裁决,这直接导致合资企业的管理长期处于前景不明朗的状态。

    (三)境外仲裁费用高昂。

    (四)境外仲裁机构有时适用中国法律不当。

    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在中国仲裁为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