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均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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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均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作者:骆军军律师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均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但根据发行对象为公开或特定而选择不同的交易场所并遵循不同的规则。
(1)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公开转让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中进行,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 )不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进行公开转让的,可以不在新三板挂牌,但是仍然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股东有转让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
(3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监管办法》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需要遵循相应规则,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未来上市预留空间,达到交易所上市要求时可以进行“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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