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召开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会
作者:骆军军律师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就破产费用相关规定如何适用以及破产管理人指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存在较多争议。为妥善解决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民二庭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为保障解释(三)更加符合立法精神,更好地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民二庭于近日召开了两次征求意见会,就解释(三)分别征求破产法学专家和法院系统法官的意见。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张勇健副庭长出席会议听取意见。民二庭第五合议庭刘敏审判长主持会议,第五合议庭全体同志参加会议。
在专家意见会上,王欣新、李曙光、邹海林、许德风、张玲等破产法专家均认为解释(三)把握的问题准,针对性强,尤其是对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及相关机构费用的列支、破产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的列支等问题予以规定非常有必要。专家们对解释(三)逐条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和中肯的建议,有利于起草小组进一步完善。在法院系统意见会上,全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较多的17个高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席会议,与会同志从适法性、精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对解释(三)进行了论证,一致认为解释(三)涉及到了司法实践中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解释(三)一些解决途径非常便捷和可行。部分来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参与破产案件审判一线法官介绍了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相关新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民二庭庭领导就有关重要问题与参会同志交换了意见。在会议总结中,庭领导表示会议提出的意见对进一步完善解释(三)具有重要价值。庭领导对专家和法院同志参会并提出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指出,鉴于解释(三)所针对的问题情况复杂、涉及的利益面较广,民二庭将就解释(三)进一步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保障解释(三)更加合理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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