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法律适用(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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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法律适用(探讨交流)

作者:骆军军律师

仲裁案件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法律适用(探讨交流)

一、案件问题概要
交易实践中,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因资金匮乏或其他原因而逾期付款的情形极为普遍,此时合同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赔偿时应当如何裁决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仲裁裁决意见及依据
仲裁实践中,由于个案具体情况不同,作出的裁决也相应不同。以下按照几种常见情形分别陈述仲裁裁决意见及依据。
(一)合同中就逾期付款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该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逾期付款时的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自行约定,因此,只要当事人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高于合同约定且合同合法有效,在对方当事人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前提下均应予以支持。
(二)合同中仅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未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该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违约方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通常按照逾期付款损失予以计算,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当合同中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未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与逾期付款的损失相当,即对于当事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具体在30%—50%的区间如何上浮,仲裁庭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决定。
(三)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
1.该种情形下,当事人仍主张违约方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不予支持。裁决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无法适用。
2.该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违约方向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通常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裁决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且当事人主张违约方向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具体在30%—50%的区间如何上浮,仲裁庭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决定。
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主张不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也截然不同。主要原因在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在现行《合同法》立法和实践中,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适用约定原则,而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适用法定原则,所以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前提下,当事人只能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而无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法律风险提示
为了避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难以主张,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意思自治、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尽量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确实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事人以申请仲裁的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明确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以免因请求权主张有误被驳回相关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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